执行裁定书—连云港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酒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鲍玉明、汪广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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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706执异277号

连云港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酒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鲍玉明、汪广耀: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酒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鲍玉明、汪广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江苏联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作出(2023)苏0706执异277号执行裁定书。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承办人:执行局杜秀丽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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