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军队的卫所制度

sw

卫所,是明朝使用的一种军队编制制度,为明太祖所创立。军队编制实行“卫所制”。军队组织有卫、所两级。一般情况下:府设卫,州设千户所。卫设指挥使,统兵士5600名。卫下有千户所(1120名士兵),千户所下设百户所(112名士兵),百户所设总旗2个(每总旗辖50名)士兵、小旗10个(每小旗辖10名士兵)。各卫所归各指挥使司的都指挥使管辖,各都指挥使又归中央五军都督府管辖,同时隶属于兵部,有事调发从征,无事则还归卫所。此法的实行,须有一套能保障军队数目的户籍制度来配合,方能维持卫所制的运行。此外,还有一种单独驻扎一个地方,直接归都指挥使司管辖指挥的千户所,叫做守御千户所;还有一种称为“御”(设置数量不多)的军事机构,管2到3个千户所。

兵士有军籍,世袭为军,平时屯田或驻防。遇有战争,朝廷命将,率领调自卫、所的士兵征战。军户的主要的义务,便是出一丁男赴卫所当兵,称作正军,其他的子弟称作余丁,正军赴卫所,至少要有一名余丁随行,以助其生活,由于军户负担沉重,故多给有田地,且正军免全部差役,而在营余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也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并供给正军之生活。一般正军身死,即以户中壮丁补充。军丁的分发地点,多以距离原籍地遥远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长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给役卒带来不少痛苦。正军服役于卫所,必须带妻同行,以安定生活并生儿育女,每一军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粮,但实际情形则常分配不足,行军时则发给口粮,衣装则须自备,武器则由国家以工匠生产。军士在营,分成守备和屯田二部分,比例不定,按时轮流,屯田固定上交粮食,以供给守备军及官吏,其目标在养兵而不耗国家财力。明中叶以后,屯田多被军官吞蚀,私役军士耕种之事,已经常发生,军士破产逃亡,徒存官署,这个目标逐渐难以达到。

嘉靖时期,边患严重,急需兵力,朝廷改采募兵制。募兵不同于卫所军,不世袭,来去相对自由。但由于募兵制破坏了早期卫守制“兵帅分离”的构想,内阁必须将兵权下放于将领,明朝无法完全掌控兵权,中央集权逐渐转变成为个别军官所拥有的势力。

卫指挥使司、千户所、百户所官员称谓及其品级:

卫有指挥使(正三品)、指挥同知(从三品)、指挥佥事(正四品)、卫镇抚(从五品),其下属有经历(从七品)、知事(正八品)、吏目(从九品)、仓大使、副使等。千户所有正千户(正五品)、副千户(从五品)、所镇抚(从六品),百户所有百户(正六品)、试百户(从六品)、总旗(正七品)一般由试百户充任、小旗(从七品)。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味悦醇香汇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上一个 红古区25家商户因疫情防控不力上黑榜

下一个 吴晓波写的《茅台传》水平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