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吉林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食用农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酒类、水产品、肉制品、水果制品等29大类食品共计1211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1198批次,不合格13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农安县合隆镇隆泰商贸园农贸厅周丹水果蔬菜商店经营销售的韭菜,甲拌磷(实测值:0.047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1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甲拌磷,是一种高毒广谱的内吸性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熏蒸作用,对刺吸式口器和咀嚼式口器害虫均具有很好的防治作用。有关专家表示,甲拌磷对人、畜剧毒,短期内大量接触(口服、吸入、皮肤、粘膜)可引起急性中毒,对人体健康有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中规定,甲拌磷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检测出甲拌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
2.农安县烧锅镇隆雨小区烧锅镇晓微鱼行经营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实测值:193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µ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或者经营商贩在养殖和贩卖的过程中不规范的使用兽药,并不严格的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造成的。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头昏、头痛、失眠、皮疹、皮肤瘙痒等。
3.吉林省多壹度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通榆县开通镇繁荣街富强路双杰生鲜超市经营销售的康鼎烧刀子酒(4.5L/桶35%vol),酒精度(实测值:32.9%vo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4.0~36.0%vol);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其含量不达标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酒精度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准确控制酒精度;也可能是生产企业检验器具未检定或检验过程不规范,造成检验结果有偏差;更有可能是涉嫌制假。有关专家表示,酒类食品中关键指标不合格或者假冒伪劣酒产品,对人体健康危害更大。
4.蛟河市松花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蛟河市新华大街新天商贸有限公司二楼好又多超市经营销售的松花湖牌二锅头酒(500ml/瓶50%vol),甲醇(实测值:1.29g/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6g/L);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甲醇,是一种麻醉性较强的无色液体,又称“木醇”或“木精”,它能无限溶于酒精和水中。有关专家表示,甲醇有酒精的外观,有温和的酒精气味,有烧灼感,甲醇对人体的危害性较大,白酒中甲醇超标会产生以下危害: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对视神经和视网膜有特殊选择作用,引起视神经及视网膜病变,可有视物模糊、复视等,重者失明。急性中毒:短时大量吸入出现轻度眼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口服有胃肠道刺激症状),经一段时间潜伏期后出现头痛、头晕、乏力、眩晕、酒醉感、意识朦胧、谵妄,甚至昏迷。代谢性酸中毒时出现二氧化碳结合力下降、呼吸加速等。慢性影响:神经衰弱综合征,植物神经功能失调,粘膜刺激,视力减退等,皮肤出现脱脂、皮炎等。
5.洮南市鑫鑫淀粉有限公司生产、白城市中润购物广场中智食品超市经营销售的纯马铃薯粉条(500克/袋),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125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6.吉林市船营区中东新生活卖场内嘉诚豆制品店经营销售的地环(计量称重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2.62g/kg(实测值:≤1.0g/kg);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2.45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1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对食品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遇水以后形成亚硫酸。其氧化时可使食品的着色物质还原褪色,亚硫酸对食品的褐变有抑制作用,对细菌、真菌、酵母菌也有抑制作用,因此既是漂白剂又是防腐剂。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了改善制品的色泽,从而超量使用二氧化硫,也有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相关资料显示,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但如果长期过量摄入二氧化硫,可能会对健康不利。
7.德惠市胜利街东风路天泰东樾粥域早餐店经营销售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200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有关专家表示,铝不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不参与正常生理代谢,具有蓄积性,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8.长岭县天宇超市万佳乐生鱼羊食品超市经营销售的冷面(计量称重),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405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是一种常见的广谱性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有较好的抑制作用。有关专家表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迅速吸收,并分布于血液和多个器官中,长期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会危害人体健康。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减缓产品腐败变质超范围使用,也可能是对原辅料管控不足由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引入。
9.长岭县岭城路北长岭街东邮电局综合楼陈记干果山货茶叶行经营销售的乌梅(计量称重果脯类),亮蓝(实测值:0.0099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1.6,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2.15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亮蓝,又名食用蓝色2号,水溶性非偶氮类化合物,是常见的人工合成着色剂,在食品生产中应用广泛。有关专家表示,如果长期摄入亮蓝超标的食品,存在致畸、致癌的可能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果糕类蜜饯中不得使用亮蓝。果糕类蜜饯中检出亮蓝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提高市场价值而超范围使用,也可能是企业掺假造假滥用色素。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着色剂,也称食品色素,主要是使食品着色,是赋予和改善食品色泽的物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相同色泽着色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产品中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了解超限量添加多种相同色泽着色剂。如果长期过量摄入,会加重肝脏和胃肠道的负担,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
10.吉林省泉阳天然饮品有限公司生产、抚松县松江河镇宏城花园张鲜生果蔬超市经营销售的泉陽坛酒(500ml/瓶52%vol),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00454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甜蜜素,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一种常用甜味剂。有关专家表示,甜蜜素会损害人体肾功能,甚至致畸、致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白酒中不得使用甜蜜素,在乌梅等蜜饯中的最大残留量为1.0mg/kg。白酒中检出甜蜜素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单位原辅料使用不当或生产环节把关不严,原辅料中含有甜味剂而带入到酒中;也可能是生产单位为降低生产成本,改善产品的口感,在产品中超范围使用甜蜜素来调节口感。而蜜饯乌梅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增加产品甜度,超量使用甜蜜素;也可能是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甜蜜素含量较高;还可能是添加过程中未准确计量等。
11.永吉经济开发区口前镇吉桦路丽辉连锁超市城门店经营销售的干海带(计量称重),铅(以Pb计,实测值:1.47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mg/kg);
12.磐石市众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辽源市西安区阳光新城菜鸟农贸超市经营销售的三众合三风味牛板筋(102g/袋酱卤肉),菌落总数(实测值:58000;49000;55000;51000;47000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⁴,M=10⁵CFU/g);
13.通化县利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长春市九台区其塔木镇大市场(对面)福汇万家果蔬生鲜超市经营销售的通旺御香宝肚(350克/袋熏煮香肠火腿),菌落总数(实测值:800000,62000,200000,2700,200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000,M=100000CFU/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菌落总数,是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的指示性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危害人体健康。造成菌落总数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落总数较高,杀菌工艺未达到要求导致;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所致;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有关。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菌落总数虽然不是什么直接的致病菌,但如果菌落总数超标严重,当其随食物进入人体后会破坏肠道里正常的菌落环境,引起腹泻、损伤肝脏等身体器官。食用超标严重的食品后,可使人患上肠道疾病。菌落总数超标也意味着致病菌超标的机会增大,增加危害人体健康的几率。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吉林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成本辖区内市县(区)级监管部门立即依法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