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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二年大圣寺藩一揆规定,“今夜传达方案,对于免乞事各村百姓全部集中到那谷村,首先要停止割稻。不管方案是否传达,皆须去那谷。如有不出席者,则以后烧毁该村,勿要悔恨”。
类似的情况亦见于宽延二年岩代国信夫·伊达两郡幕领一揆、宽政十年岩代国浅川骚动等。
在这种联合和强制胁迫之下,足以动员数量庞大的农民参与一揆运动,以集团的力量迫使幕藩国家调整其政策措施,部分地满足农民的利益诉求。
在一揆发动之前,村民还规定了一揆行动过程中多种多样的纪律。
有的属于加强自我防护、斗争技巧,如元文三年年磐城国平藩一揆在起事之前规定:头巾用稻草制成,内中装入沙粒。
以百人为一组,内中加入熟练使用“铁炮”者十人;悬汤碗一个于腰间,以备饮水之用;各自准备五天的饭米以防饿死。
携带八九寸或一尺左右的竹子,去掉竹节,代替用于战争信号的法螺贝;每家出动一人;当年贡米不可缴纳一粒,新米产出后应隐匿于他处亲属或深山穴藏。
在海浦之处拿来回船的木棉帆,将此作为阵幕使用;在常陆国水户界、白川界、相马仙台界配置五百人防止他领援军。
还有的纪律是有为了彰显行动的正义性、防止一揆队伍滥用武力,如宽延二年的安达骚动中规定:入酒铺饮酒应支付相应酒钱,无钱者可以记账。
不得踩踏道旁田地,亦不得破坏町家拉门;不得对町人施加恶口杂言无用之事。
一、一揆的发动无论是一揆队伍的自我防护,还是在行动中的自我约束,都显示出一揆斗争的目的不在于盲目破坏、狂热泄愤,也不是与幕藩国家展开殊死对决。
而在于以一揆的集团力量压迫幕藩国家,以达成一揆民众的具体利益诉求,突显了一揆的非政治性。经过一揆发动之前的动员工作,农民开始以各种形式展开抗争。
其中,主要的一揆形态有以下三种:“逃散”当农民不堪幕藩领主或复合大家族家长的压迫和剥削时,就会逃离其原有的住地,以获取新的生存空间。
在近世初期,九州地区就出现了农民个别的“逃走”现象,从庆长六年至宽永六年年29年间,因领主严酷地征收年贡,导致从中国地方流入丰前国规矩郡的百姓共1563人,年均54人。
从庆长六年至元和八年流入的百姓人数占到人口的10.9%。但是,这种逃离是个体和家庭单位的,且没有抵抗和斗争的意识,对幕藩领主的打击相对较小。
在农民逃走的同时还存在着一种以“协商”为前提的集团性“撤离”行为,即“逃散”。
逃散的规模、组织化程度、抗争意识都要远高于“逃走”,不仅会影响到幕藩领主的年贡征收,还会影响到夫役征发。
因此,逃散看似是一种消极的抗争形态,但实际上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斗争形态。逃散在近世前期就不断发生,到了18世纪中后叶依然多发,如宽保元年四国松山藩领民逃散。
次年肥前唐津藩领民逃散,宝历九年日向儿汤郡幕府代官揖斐十太夫政俊支配下的领民五百余人逃入邻领秋月佐渡守种美的领地等。
天明七年土佐国池川、用居村百姓逃往伊予国久万町大宝寺,嘉永六年盛冈藩三闭伊一揆百姓逃往仙台藩领等。
因此,逃散贯穿整个近世时期,成为农民逃避领主苛政、表达其不满和利益诉求的一种有力方式。
“越诉”越诉是不依循诉讼手续的顺序,越级上诉,尤其表现为越过代官向藩主,或越过藩向将军或幕府高官上诉,试图依靠上级权力来遏制基层役人或藩的不法行径及苛政。
多以村役人代表村民全体意志的形式进行。从17世纪中叶至18世纪初期,越诉多发,其比例占到了所有一揆形态的40%左右。
而在同一时期其他形态的一揆比例多在10%—17%之间,这一时期形成了代表越诉的时代。
如宽文七年六月近江蒲生郡旗本福富平左卫门知行所的农民围绕领主的诛求向巡见使越诉,结果翌年平左卫门被改易并被处以流罪。
元禄五年四月,远江横须贺藩农民因该藩征收重课向巡见使越诉,结果藩主本多利长于天和二年二月被没收5万石领地。
越诉与强诉、逃散等大罪的不同之处在于,越诉是轻罪,实质上是半合法的诉愿,要么不受处罚,要么受到轻微处罚。
从宽保元年至文化四年的80多件越诉判例中,虽然被处以“狱门”至审讯的多种处罚,但多是逐出江户、戴上枷锁、罚款之类的处罚。
即便如此,越诉将幕藩役人和领主的不法、苛政暴露于上级权力之前,促使上级权力介入事态,同样是农民约束幕藩役人和领主行为、限制其滥用权力、维护自身权利的有力方式。
“强诉”强诉是农民在依循诉愿程序提出诉愿而武士不予承认的情况下,农民通过暴力胁迫的方式达到诉愿的目的。
或者是对村役人、富豪等施加暴行,从而强行使农民的主张获得同意的一种抵抗形态,其一般特征是暴力行为。
1710年代之后强诉超过越诉,此后强诉和暴动—打毁两形态占到百姓一揆数量的40%—50%,成为百姓一揆的主要形态。
从18世纪30年代末至幕府倒台前夕的约130年间,广泛发生在各地幕领和藩领的参与人数达数千人、数万人的强诉、暴动多达111件。
其中,元文三年磐城国平藩、宝历四年筑后国久留米藩、明和元年武藏国幕领等地、天保二年周防国萩藩,甚至发生了参与人数达8.4万、16.8万、20万、10万人的大规模强诉。
这种大规模的强诉运动,是以整个藩群起行动甚至以若干个幕领和藩领联合行动为基础的,反映出农民与幕藩国家的矛盾激化,而后者的镇压也更为严厉。
个体弱小的农民经过组织和动员之后,骤然从政治上的无权力状态崛起为一个政治主体矗立在幕藩国家面前。
而且作为一个具有尖锐对抗性的社会势力与幕藩国家展开博弈,成为足以与后者行政权力相抗衡的又一重权力,彰显了农民在幕藩体制秩序下的主体性和能动性。
百姓一揆以集团的力量与幕藩国家展开抗争,不仅使后者增征年贡、杂税、限制商品流通等企图难以实现。
而且在大规模一揆的压力下,迫使其撤销已经出台的政策,当事基层役人甚至藩主都要受到处罚,从而消解了国家权力的严肃性和神圣性。
为捍卫幕藩国家的统治权威,增加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秩序,幕藩国家面对不断发生的百姓一揆采取了临时性和常态化的应对措施。
二、软硬兼施日本近世的基层行政力量极其薄弱,在面对大规模的一揆队伍,特别是伴随着激烈打毁的一揆队伍时,根本没有抵御能力。
宽延二年岩代、磐城两国发生了百姓一揆的最高形态“幕藩总一揆”,波及幕领和多个藩领;宽延三年二月,一揆激化至顶点,两千农民包围了塙代官所,逼迫阵屋代官筧传五郎自杀。
而宝历四年九州久留米藩的大规模一揆,则动员了各地200多个村落参与,3月12日各郡农民竖起各村印旗,形成了16.8万余人的大军。
并携带铁炮18000挺、铁耙14000把、长矛6000根以及竹枪、大小刀类等武器;3月19日一揆队伍进一步扩大至20万人,并涌入城下。
面对如此大规模的一揆队伍,久留米藩派遣足轻150人进行镇压,但被激怒的一揆农民杀死69人,并打毁了60多家大庄屋、庄屋等的家宅。
面对这种冲击幕藩国家统治机构和统治秩序的激烈一揆,幕藩国家当然不能坐视,必须尽快采取措施平息一揆,否则将有可能导致事态失控,难以收拾。
为此,幕藩国家一方面严厉处罚一揆领袖和参与者,对一揆参与者形成震慑,另一方面处罚涉事领主、役人,部分地满足一揆民众的诉求。
二者同时进行,以平息一揆民众的怒火,维持现存的统治秩序。幕藩当局严厉处罚一揆领袖和参与者的案例俯拾皆拾。
在17世纪60—80年代,伊予国西条藩、今治藩、下野国真冈藩、大和国松代藩、上野国馆林藩、伊势国桑名藩、信浓松本藩等地发生的一揆。
当局对于一揆领袖处以死刑,最多处死30余人。还有更残忍的处罚方式,如延宝八年羽后国由利郡百姓一揆头领仁左卫门被处以宫刑,并将其投入一丈多深的坑内活埋。
宽政五年伊予国吉田藩发生一揆,当局诱捕一揆领袖武左卫门,捆住其手脚,让其口咬猿辔在筒井坂岭上斩首,曝首7天;副头领善六终身投狱,其他22名被处以流罪。
江州一揆的主谋者土川兵卫等十数人被捕,拘捕狱中120多天,拷打之后全身无完肤,肉烂骨碎。
同时,对于引发一揆、产生恶劣影响的幕藩役人甚至藩主,幕藩当局也严厉处罚,以维持幕藩体制的合法性。
宽政八年,伊势国津藩发生3万人参与的全藩一揆,事后津藩撤回了茨木理兵卫主导的新政策并没收其知行地和家宅,罢免郡奉行等基层役人。
宝历四年至八年美浓国郡上藩一揆对涉事役人和领主的处罚则更为严厉:领地被没收,家臣成为“牢人”;与此有关的幕府老中本多正珍也被罢免。
通过撤销引发一揆的政策措施,严厉处罚当事役人,来缓和一揆民众的怒火,消弭一揆的攻势,避免一揆蔓延至对整个幕藩体制的攻击,从而在整体上维持幕藩体制的存续。
三、出台禁令面对层出不穷的一揆,幕藩领主不仅采取临时性的措施以期尽快平息事态,而且还通过出台禁令的方式,企图通过常态化的措施防止一揆发生。
一揆发生的前提是农民集结成集团,中世时期的一揆就已经出现了这种集结。为防止农民集结并在此基础上起事,幕府从宽永末年至正保初年就对百姓发出了徒党禁令。
到18世纪初期,日本各地村落的五人组帐前书中普遍出现了禁止农民“饮神水、写誓约、一味同心结成徒党”的记载。
同时,从17世纪末开始,幕府和诸藩均多次发布一揆禁令,幕府从元禄六年至天保七年共颁布一揆禁令33次,盛冈藩从元禄九年至天保八年共颁布一揆禁令40次。
尾张藩从享保八年至天明元年共发出20次禁止农民徒党、强诉的禁令,以确保藩的年贡征收。
进入18世纪之后,随着幕藩国家的财政危机和农民的阶层分化日渐加剧,强诉数量超过越诉数量,成为一揆的主要形态。面对这种形势,享保年间幕府编纂了《御触书宽保集成》。
其中宽保二年的法令规定了对强诉和逃散百姓的处置办法:头领死罪,名主放逐,组头没收田地并驱逐、百姓罚款。但该法令是秘密的,只是作为幕藩国家处置一揆的法律依据。
宽延三年幕府向幕领颁布了法令,规定坚决制止强诉、徒党、逃散,凡在代官阵屋门前大量聚集、诉愿的情况,都要严加审讯,科以重罪,并要求代官和百姓详知。
该法令是幕府第一次公开发布的百姓一揆禁令,在日本近世的一揆禁令中是标志性的。
明和六年,幕府法令不仅再次强调了面对一揆攻势,不管是幕领还是藩领,邻近大名必须出兵镇压,同时允许在镇压一揆过程中使用铁炮,即允许使用火器镇压。
次年,幕府又出台了褒赏告发徒党、强诉、逃散的通告,规定告发徒党、强诉、逃散各赏银百枚,依其品次允许苗字带刀。
虽为同伙如有告发则免其罪科,并将这一禁令贯彻到农村基层。至此,幕藩国家的一揆禁令和镇压体制基本完备,同时百姓町人的斗争也激化起来。
频繁发出的一揆禁令对农民特别是村役人阶层发挥着震慑的作用,使其将一揆禁制内在化,将日常的不满和愤懑压抑在心底。当出现某种现实的契机,便以一揆的形式喷发出来,并爆发出巨大的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