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古井贡酒没有宣传商标中的数字就代表年份。如果一个人不喝酒,对酒不了解,这种营销手段可能是会误导,但是判断它是不是有欺骗性,也要从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主观判断的东西没有标准,个别消费者也不能代表公众,要举证很难。
记者了解到,古井贡酒旗下的黄鹤楼生态原浆系列酒也运用了此套方法。该系列包括黄鹤楼·生态原浆12、黄鹤楼·生态原浆15、黄鹤楼·生态原浆20,数字越大,代表酒的价格越贵,品质越好。黄鹤楼酒类旗舰店的官方客服告诉记者,黄鹤楼·生态原浆20只是品名,并没有20年的老酒,其勾兑的为5年以上的基酒。
诉争商标无效,剑南春、五粮液皆败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早在2017年,对于“年份原浆”商标权的争议就已出现。
2016年12月28日,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通过。王瑶向记者提供的两份终审判决书显示,2017年3月8日,剑南春针对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最终未被支持,随后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五粮液也因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118号行政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但剑南春、五粮液均终审败诉。
剑南春认为,“年份原浆”已经成为酒类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与识别性;古井贡酒在使用诉争商标的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带有欺骗性,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年份原浆”一词为酒行业经营者用于描述商品特点的常用词汇,古井贡酒具有垄断行业公共资源的主观意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古井贡酒独占“年份原浆”商标会扰乱酒类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五粮液也认为,目前众多酒行业经营者在诉争商品描述或名称中大量使用“年份原浆”一词,古井贡公司明知该情况仍企图垄断行业公共资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
而古井贡酒方面则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推广宣传“年份原浆”所支付的广告宣传费用以及取得的成果,以及“年份原浆”商标所获荣誉、贵州茅台酒厂年份原浆侵权致歉函等,证明其拥有“年份原浆”的正当性。
对于剑南春提出的“带有欺骗性”,终审法院也未予认可。终审法院指出,“带有欺骗性”“容易产生误认”是指诉争商标标志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不符,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判断相关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及“容易产生误认”,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界定。法院认为,“年份原浆”本身无特殊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酒类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公众对相关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王瑶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知识产权不是合同纠纷,不能约定管辖。这意味着,终审后,关于“年份原浆”的商标权纠纷在判决中已经尘埃落定。但在舆论场上,古井贡酒商标引发的风波还在持续。
11月7日,记者也向古井贡酒董秘办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