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职责使命,绵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市法院涉民营经济十大典型案例名单。
接下来,小编将继续带领着大家来精细解读"十大案例"。透过这些案例,我们来看一看法律如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法治之下,如何更好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在处理案件时,法院如何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案例七】
四川省北川县华星硅业有限公司从1999年5月24日成立以来,股权经多次变更,并未实际生产经营。经调查了解,华星硅业公司账面应收款、其他应收款账龄10年以上,已过诉讼时效,无回收的可能。账面存货、在建工程,几年前已变卖处置,只是未进行财务处理。华星硅业公司有效资产仅剩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仙人路的三宗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约75亩,但三宗土地已设置了抵押权,抵押金额本金1亿,利息约0.4亿。经初步审核华星硅业债务金额167200020.45元,其中抵押债权140109240.79元。抵押债权人四川某集团公司已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华星硅业公司,并申请强制拍卖已设置抵押权的三宗土地。如强制拍卖,其土地价值扣除土地增值税后,抵押债权人的1亿本金将无法全部偿还,一般债权人将得不到任何受偿。
2016年8月23日经债务人华星硅业公司申请,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华星硅业公司破产重整案,并依法指定四川省北川县华星硅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同时,报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暂停拍卖三宗土地。
2016年10月3日,管理人向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征求华星硅业有限公司重整方案征求意见的报告》,管理人提出了三种重整方案。
2017年11月16日,管理人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征求各方意见后,表决通过了管理人拟定的《重整计划草案》。
2017年11月30日,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批准了该重整计划。后在管理人和债权人的监督下,华星硅业公司的普通债权得到了100%的清偿,抵押债权的本金1亿元得到全部清偿,抵押债权的资金利息,由抵押债权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2017年12月26日,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确认华星硅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在2017年偿还相应债务后,持续到2019年,华星硅业公司逐步恢复正常经营,企业的经营能力及财务状况得到了极大的好转。
华星硅业公司通过破产重整避免企业破产清算的后果,实现企业整体脱困重生,这样既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为公司破产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本案借助于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破解企业债务危机,帮助经营陷于极度困难濒临破产边缘的民营企业走出困境实现新生,极大地促进了当地民营经济环境向好的发展。
【案例八】
2017年2月9日,泸州老窖公司以绵阳市千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存、销售使用了与原告生产的泸州老窖二曲白酒相同或相似的以蓝色和金色为主色调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产品为由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要求:
1、绵阳市千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申请执行人生产的"泸州老窖二曲酒"(蓝瓶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
二、绵阳市千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预交的诉讼费8740元、双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因绵阳市千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虽然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器设备可供拍卖,但因该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如对该批设备进行拍卖处置,将严重影响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并可能导致破产,为保护民营经济正常发展,在法院的主持下,经多次组织协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千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分期履行方案,绵阳市千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也按期履行了相关金钱给付义务,在保护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保障了自身的正常经营。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文明执行、善意执行是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方式、方法的重要要求。"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是法院对党和人民群众的庄重承诺。如何通过文明执行、善意执行化解执行难,是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案中,执行法官找准矛盾焦点,及时核对执行财产状况,针对被执行人财产变现时间长、实现价值小的客观情况,通过分析双方的基本情况,采取"背靠背"方式,运用心理学中一些方法,分别作双方工作,以避免矛盾激化。在判断好双方的动机和需求时,就焦点问题主动向双方当事人提供方案,最终促使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共识,确定分期履行方案,被执行人也按期履行了相关金钱给付义务。一方面,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被执行人继续发展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既达到了执行目的,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通过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的方式,向社会传达了文明执法的良好理念。
【案例九】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依据绵阳仲裁委员会(2018)绵仲裁字第0577号、0578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绵阳市凌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峰公司)、四川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王平、王素芳等追偿权纠纷两案[(2019)川07执187号(2019)川07执218号]。
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天力公司对被执行人凌峰公司名下一宗国有土地享有抵押权,虽然该宗土地上已建成的厂房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为最大限度实现财产的真实价值,依法对该宗土地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化等整体进行价值评估。
同时,执行中了解到被执行人凌峰公司仍在进行一定的生产经营,为保障执行人凌峰公司的正常经营,承办法官积极沟通,释法明理,最终促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在2020年1月20日前将上述两案的债务清偿完毕,并在清偿完毕之前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万元。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根据双方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法裁定中止绵阳仲裁委员会(2018)绵仲裁字第0577号、0578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通过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沟通,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通过向申请执行人分析被执行人资产结构、执行障碍等的方式,阐明利害关系,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凌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保障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改善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十】
2014年1月14日,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开发的"嘉洪·雅典阳光"项目,还约定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300万元,保证金在主体砼封顶后返现50%,工程初验后10日内返还50%。协议签订后,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交纳了履约保证金300万元。2017年6月,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50万元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00余万元。
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对事实清楚的部分先行判决,确定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保证金150万元。
案件执行中,绵阳高新区法院通过对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线索的调查核实,以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仅几百元;也未查到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股票、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通过调查房管、住建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仅有房屋预售许可证号,尚未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且开发商已经预售了大部分的房屋,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12套房屋。但是整栋房屋的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都尚未缴纳,如果立即启动对已查封房屋的司法拍卖程序,之后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将难以顺利进行。考虑到既要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民营企业的正常发展,同时兼顾其他购房业主因产权过户能否顺利办理而产生的信访维稳问题,绵阳高新区法院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均同意暂不拍卖已查封的房屋,约定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共同寻找购房买主,与买主签订购房合同后,要求买主将购房款或首付款转账支付至被执行人的一个固定银行账户,同时按揭贷款的银行也将按揭尾款发放至此银行账户内,法院会预先冻结被执行人的此银行账户,钱一旦到账,执行法院就将款项扣划至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内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为保障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对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被执行人与买主签订一份购房合同后,就立即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后向法院提出解除对该房屋查封的申请,之后由被执行人为购房买主办理房屋相关过户手续。
通过这种方式,截止2019年3月,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顺利卖出3套房屋,已将保证金15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利息全部支付给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
在执行案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被执行人名下虽有不动产,但不动产往往存在权利瑕疵。执行过程中若强行处置,势必会影响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仅阻碍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更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亟待法院采取灵活的执行措施予以解决。
本案中,执行法官通过积极与被执行人沟通,通过"放水养鱼"的方式,采取暂不拍卖已查封的房屋,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共同寻找购房买主,建立了执行案件专款账户等措施,避免了因执行案件导致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风险,用创新的做法开创了执行工作的新局面,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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