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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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紧盯“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集成效应,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震慑力的案件,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加大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现将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01

金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永昌县水源镇长发榨油店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案

2021年9月27日,永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昌县水源镇长发榨油店生产的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09-20)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该批次菜籽油酸价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菜籽油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12月17日,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对永昌县水源镇长发榨油店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菜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没收不合格批次剩余菜籽油160斤,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小事,都是关乎民生的大事。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做到有假必打、有案必查,全面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2

金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川区童乐多玩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滑板车案

在2021年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金川区童乐多玩具店销售的小伙伴牌儿童滑板车经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小零件、把立管强度、标识警告和使用说明三个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经立案调查,该玩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滑板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5月10日,金昌市市场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金川区童乐多玩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滑板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133元,处货值金额717元1.2倍的罚款860.4元的行政处罚。

儿童滑板车作为童车产品中的一类,使用者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儿童,为孩子选购滑板车时,要仔细查验商品合格证、3C强制认证标志,以及厂名厂址等信息,确保产品来自正规厂家。

03

酒泉市场监管理查处酒泉农佳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发布有禁止情形的广告案

2022年3月7日,金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酒泉农佳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宣传彩页谷乐丰聚谷氨酸微生物菌剂宣传彩页上含有“谷乐丰聚谷氨酸是世界上最大的聚谷氨酸生产厂家”等用语,云天化集团三环玉米专用复合肥彩页的公司简介含有“产能规模全国第一、全球第二”等用语,三环磷酸二铵、云泽劲丰原尿素彩页含有“全国唯一包菌的二铵、全国唯一包菌的尿素”用语,罗布泊农业用硫酸钾彩页含有“是世界上最大的单体硫酸钾生产企业”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4月19日,金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酒泉农佳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发布有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不仅容易欺骗误导消费者,而且极大地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对其他同业竞争者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农资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04

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刚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案

当事人吴刚坡2017年2月挂靠兰州××运输有限公司开始从事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工作,后为谋利在2021年3月购买烃泵,在正常运输外开始陆续从事液化石油气倒装销售活动,2021年11月22日被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获,其中使用气瓶有一个为报废气瓶。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43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兰州新区欣欣阳百货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注册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授权销售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不但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严重扰乱正常的商品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注册商标保护,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力的维护商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06

陇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甘肃省铭欧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合格医用防护口罩案

2021年11月8日,西和县市场监管局对甘肃铭欧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标示河南君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210925的医用防护口罩进行抽检。2022年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经甘肃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检验,检验结果为有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医用防护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西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医用防护口罩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国内正处于疫情多点暴发期,医用防护口罩为疫情防控的重要物资,医用防护口罩功能是防护细菌和病毒从呼吸道进入人体的,该案例中口罩本身就带有细菌,长期戴含菌量超标的口罩,可能会引起面部皮肤不适,对年长者、长期病患等免疫力较弱人士的健康造成潜在风险。本案的查处警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严格落实药械安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确保经营的医疗器械安全,也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07

武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威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发布商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及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案

2022年1月18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交办的违法案件线索,对武威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进行现场检查。该温泉度假村公众服务号“武威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推送发布的《武威温泉藏药浴康养苑|养生有道,让美自然生长!》互联网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及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在其公众服务号“武威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发布的商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及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3月21日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武威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发布商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及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成功查处,严厉打击了网络广告违法行为,积极营造了良好的网络生态,起到了规范广告的发布行为,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作用。

08

张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台县高贵智批发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饮料案

2021年12月8日,高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高台县王小玲门市部检查中发现,该部经营的6瓶健力宝运动饮料(净含量:2L)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经调查,该批饮料是从高台县高贵智批发部购进,高贵智承认涉案饮料是其涂改生产日期后销售给高台县王小玲门市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健力宝运动饮料6瓶,没收用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长方形钢板,罚款70000元。

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件的查处,教育食品经营者认识到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严重违法后果,从而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大多数的社会效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9

张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安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1月25日,临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泽县锦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5部电梯及维保情况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电梯维保单位江苏安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电梯维保方面存在维保记录不完整,未记录电梯基本情况及技术参数,安全管理人员未在电梯维保记录上签字,电梯未粘贴困人提示牌,电梯轿厢内应急报警电话未接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15000元罚款。

通过对电梯维护保养企业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的行政处罚,进一步强化电梯维护保养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规范操作行为,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安全。

10

定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洮县靓春颜美容会所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案

2022年2月16日,临洮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临洮县靓春颜美容会所检查,检查发现该美容会所使用的亲情卡背面温馨提示第4条印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22年3月23日,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临洮县靓春颜美容会所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生活中商家通过各种标示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的格式条款,在争议发生后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解释,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导致了双方权利义务实质上的不平等,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违法经营行为。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格式条款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打击了该美容店的违法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监管,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

11

平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崇信县实惠味醋加工点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3月19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对崇信县实惠味醋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存放有食品添加剂冰乙酸15桶,每桶50斤,其中1桶已启封(经称重剩余46斤),成品醋2缸,经称重300斤。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份购进食品添加剂冰乙酸15桶,为了增加酸度,当事人在成品醋中适量添加冰乙酸。2019年12月2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19—2018)规定,冰乙酸不可用于食醋生产加工。2022年3月29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崇信县实惠味醋加工点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食品添加剂冰乙酸746斤、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食醋300斤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冰乙酸是有机酸中的弱酸,广泛用于印染行业。国家禁止工业酸等非食用物质生产食醋。当事人为了增加食醋酸度,追求利益最大化,违反国家标准和规定,非法添加冰乙酸的行为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12

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甘南鸿添润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1月7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对“玛曲县万龙大肉铺”“玛曲县国清大肉铺”“玛曲县杨杰大肉铺”“玛曲县军中大肉铺”等四家经营户销售的一批冻猪白条肉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上述经营户均存在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冻猪白条。经查,涉案过期冻猪白条是由甘南鸿添润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该批次冻猪白条共4480kg,货值金额共计94696.75元。截至案发,已对外销售4404.5kg,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391.05元。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依法将此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四个最严”标准对其从严从重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力保障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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